刘安艺律师
被告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依据的是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原告当时拒不向我方提供案件进展的清单。我方没有违约,是对方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都不认可。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足以证明原告向被告... 查看详情 >>
本案中,律所招聘国际部总监时,要求入职的人员有博士学位。尹某入职后,律所要求其出具博士学位的相关证明,尹某不能提供。尹某以欺诈的方法获得岗位,律所于2013年9月5日解除与尹某的劳... 查看详情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通开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 查看详情 >>
本案不应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左XX不属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无... 查看详情 >>
原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合同第十二条(一)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商品房。第十四条约定的逾期交房责任是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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